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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新闻内容
  • 我国公布饮用水项目的状况
  • 2015-05-20

曹县净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

    水资源关系到人们的生活,从法律角度看,供水部门向消费者收取水费,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,供水部门有法定的义务,向消费者公示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的饮用水水质信息。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自来水用户,随时可从供水部门的网站上查知自己所喝的饮水水质浓度,并可获得咨询帮助。这也是我国该领域工作的必然趋势。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尚在完善。
    水处理饮用水项目的公布,根据目前我国实际情况,要做到上述要求尚需有个过程。
    目前我国公布饮用水水质项目,根据不同需要和目的分为三种情况:
    1.供水主管部门定期半年或一年向政府、人大报告的水质信息,应包括国家标准GB5749-2006中规定的常规水质指标42项实测浓度及根据当地当年特殊情况出现的非常规指标的浓度值,并作出解释。
    2.突发污染事件时,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常规水质指标,尤其是突发污染指标,并作出解释。还应接受民众查询,实事求是向民众公布相关水质信息和应对措施,使民众明白真相,共同应对突发事件。
    3.在一般情况下,供水主管部门应该每月向民众公布饮用水水质信息,指标要有代表性,简洁、高效通过几项指标,能反映当地的饮用水水质实际情况。根据国家标准的规定,大部分省市一般选用8项指标:即反映水质感官的4项指标:浑浊度、色度、臭和味、肉眼可见物;反映微生物污染的3项指标:余氯、菌落总数、总大肠菌群;反映有机污染的综合指标:耗氧量。